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十二)

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泾工商处字(2017131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吕海霞

注册号

 

单位

名  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3、罚款2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8

 

 

 

泾 川 县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泾工商处字(2017)131号

当事人,吕海霞,女,汉族,现年28岁,初中文化程度,系***人, 身份证号码为:***,本人职业农民,现在泾川县党原镇合道街道从事电动三轮车销售经营活动。

2017年11月6日,泾川县工商局党原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泾川县党原镇合道街道,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从事电动三轮车销售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给当事人发了泾工商党改字【2017】3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2017年11月14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办理《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将现场检查的情况向主管局长作了汇报,建议立案查处,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17年11月15日进行立案调查,指派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张成川、邓志成对本案进行调查。  

立案后,本局对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采取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询问(调查)当事人、收集证人证言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现查明: 2017年11月6日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吕海霞经营的电动三轮车销售经营活动无《营业执照》,当时执法人员给当事人发了泾工商党改字【2017】3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2017年11月14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办理《营业执照》。

截止查处之日当事人共计经营20天。当事人20天共销售2台电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每台进价为2800元,每台电动三轮车售价3200元,销售三轮车利润800元。期间房租费450元,水电费共计50元,三轮电动车销售净赚300元。当事人共取得违法所得30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和现场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可;

证据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四: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房屋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具体情况;

本案调查终结后,2017年11月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泾工商告字(2017)第4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申述和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

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规规定明确,但鉴于本办案机构立案调查以来,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轻处罚的情形。本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

3、罚款200.00元。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地址;泾川县城安定街),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泾川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    号:24810104000764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六十日内向平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泾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泾川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甘执法证字第L09020039号

行政执法人员证号:  ***:27090200019        ***:27090200054

 

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