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十五)
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泾工商处字〔2017〕18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樊金福 |
注册号 |
|
||
单位 |
名 称 |
|
|
注册号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无照经营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规定;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3、罚款8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年12月15日 |
泾 川 县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泾工商处字〔2017〕181号
当事人:樊金福、男、汉族、现年37岁,初中文化程度,家住***,身份证件号***。
2017年11月14日,泾川县工商局南塬分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泾川县窑店镇将军村无营业执照从事商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17年11月27日,泾川县工商局南塬分局行政执法人员核查时,当事人还没有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于当日报请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立案后,本局对当事人无照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行为,采取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询问(调查)当事人、采集现场照片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现查明:当事人樊金福在窑店镇将军村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现场检查无营业执照,其行为构成无照经营。当事人于2017年9月25日开始经营,投入资金1.5万元,其中从长武购进铅笔、中性笔、尺子、橡皮等文具用品;卫生纸、肥皂、洗衣粉等日用百货;锁子、电池等小五金;毛巾、袜子、缝衣线等针织品,价值约7000元,装修房屋,购置摆放商品的货架、货柜 ,还有其他一些零碎的花销,这些和商品的价值合计起来花费1.5万元。在经营期间没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截止执法人员查获之日,当事人在开业期间的营业额1800元,取得净利润200元。
经调查,对以上违法事实收集到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樊金福在泾川县窑店镇将军村无营业执照批发商品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樊金福在泾川县窑店镇将军村无营业执照非法经营活动的事实和经营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行为人为樊金福。
证据四:现场照片两张,证明樊金福在泾川县窑店镇将军村进行经营活动。
以上证据经过了当事人的确认。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17年12月8日向当事人下发了泾工商听字〔2017〕5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的规定,此行为已构成无照经营行为。
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规规定明确,但鉴于本办案机构立案调查以来,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轻处罚的情形。本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3、罚款800元。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地址:泾川县城安定街)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泾川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 号:24810104000764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泾川县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L09020039号
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证号:27090200010 27090200035
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2月15日
上一篇: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十四)
下一篇: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