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有效预防、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最大程度降低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平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凉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泾川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科学严谨,依法处置的原则。

1.5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按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四级。

1.5.1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5.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全市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5.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4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我省及周边省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2 组织指挥体系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食药监局、卫生局、农牧局、公安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见附件1)的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统筹安排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药监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县食药监局局长(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是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乡镇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负责提出启动和终止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建议;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市食药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县委、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县应急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县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见附件2)。

3 监测与报告

3.1 监测预警

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建立统一的县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完善各成员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同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状况,负责制作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新闻媒体、电信运营企业要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播报和转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3.2 信息报告

3.2.1 事故信息来源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医疗机构报告的病患信息;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市级有关部门或其他县区通报我县的信息。

3.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隐患,必须立即向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县政府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必须及时准确,接到报告的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县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接到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分别向县指挥部办公室和县政府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3.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医疗、技术机构及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的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病患人数等基本情况。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情况。

3.3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事故分析评估,初步核定事故级别。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对应食品安全事故分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2 响应程序

食品安全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县政府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通知,加强监测工作。

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县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启动县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县政府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启动市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报请省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启动省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报请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响应。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3 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到达事故发生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经过对事故的分析评估,初判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初判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省政府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初判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初判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县政府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最先到达事故发生地的部门和单位要保护好现场。

(2)卫生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协助做好实验室检测,尽快查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3)专业技术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进行检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判定事故级别、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4)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的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的救治,现场和受污染食品的控制,食品与环境及次生、衍生事故隐患的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农牧、畜牧、质监、检验检疫等部门要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封存经营场所和生产加工设备,冻结引发事故的当事人银行账户,实行事故追究查处保全措施。待查明事故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器具,消除污染。事故处理完毕经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并解封经营场所和生产加工设备,解冻银行账户。

(6)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食品药品监管、农牧、质监等部门要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

(7)对阻挠、破坏、销毁抽样样品的行为,可由执法部门进行干预并强制抽样。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8)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4.4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响应启动机构可终止响应: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4.5 新闻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由负责事故处置的指挥机构或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播报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5 应急保障

5.1 人员及技术保障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结合机构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配备,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强化专家队伍建设,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加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和应用力度,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5.2 物资与经费保障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保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必须及时补充;财政部门要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资金。

5.3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4 宣教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食品药品协会等要组织专家,开展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活动,让群众及时了解真相,消除恐慌。

5.5 应急演练

县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6 后期处置

6.1 恢复秩序

应急工作结束后,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1)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分析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抄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

7 附 则

7.1 奖 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管理

县直各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宣传、动员、督促各大型经营性餐厅、学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各生产经营单位备案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报县食安委办公室存查。

乡镇政府要制定抢救人员、紧急医疗救护、患者转送、报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方案,上报县食安委办公室备案。鼓励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也制定相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方案,上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

7.3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以上、以下:本预案中所表述为以上、以下的均包括本数在内,如100人以上包括100人;99人以下包括99人。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泾川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泾川县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2.县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3.县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附件1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县食药监局:负责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负责全县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年度应急演练筹备、组织、指挥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判定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应急响应级别,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组织食品检验检测、宣传教育、信息报告及新闻发布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县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

  县发改局:负责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就餐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报告及应急处理等工作。

  县科技局: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科技成果的集成转化与应用示范。

  县工信局:负责推进食品企业信息化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推进放心食品产业化进程。负责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所属企业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县民宗局:负责参与清真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查处由清真食品标识等引起的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保护、警戒,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涉嫌犯罪的安全事故组织开展侦查。

  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经费和应急物资储备所需资金,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监测、应急处置及应急队伍体系建设运行经费,加强资金监管。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应急监测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参与环境污染相关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住建局:负责对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督管理。

  县交通局:负责做好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运输保障。

县农牧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食用种植农产品、农药及非法添加违禁物质等的调查、检测检验、信息报告和处理等工作。

县畜牧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畜禽产品、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及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等的调查、检测检验、信息报告和处理等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好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协助组织酒类流通领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相关信息收集和报告等工作,协助做好实验室检测;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医疗救援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和演练;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公众卫生防护工作,进行健康教育;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报告。

  县工商局:加强市场监管,负责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经营主体资质的查处,打击制假售假行为,查处食品违法广告。

  县质监局: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文广局: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准确报道食品安全事故工作动态。

  县粮食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重点做好粮源组织和调运、企业粮油加工和销售等工作,保障事故发生地粮油供应;负责粮油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重大粮油食品安全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旅游景区食品加工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经营销售监管工作。

县执法局:牵头负责对学校及幼儿园周边150米之内食品摊点的取缔;牵头负责与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共同做好占道经营食品摊点和流动食品摊贩的取缔工作,及城区固定性夜县的规范整治工作。

  武警泾川中队:负责领导机关、重要部门、救治物品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参加营救转移群众等工作,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泾川火车站、平凉东运集团有限公司泾川分公司: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伤病员的转移运输;协助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的监管及应急处置工作。

附件2

 

县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1.事故调查组。由县食药监局牵头,会同县卫生、公安、农牧、畜牧、监察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监察局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

2.危害控制组。县食药监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会同农牧、畜牧、质监、公安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责令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局牵头负责,交通运输、武警、铁路等部门配合,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由卫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经费保障组。由县财政局负责,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经费。

  5.检测分析组。由县食药监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县卫生、农牧、畜牧、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配合,必要时指定食品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县级食品检测检验机构见附件3)进行检测检验,查找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分析结果要第一时间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维护稳定组。由县公安局负责加强治安管理,协调相关责任主体部门和乡镇共同做好维护社会稳定。

  7.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政府信息办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8.专家组。由县食药监局牵头,县卫生、计生、农牧、质监、教育、科技、公安、环保、粮食等部门配合,根据需要和实际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快速检测、形势分析、技术支撑,并根据检测分析结果,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附件3

县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1.泾川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地址:泾川县泾崇路1号        邮编:744300

联系电话:0933—3328981

2.泾川县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

地址:泾川县北新街29号       邮编:744300

联系电话:0933—3321352

3.泾川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化验室

地址:泾川县东大街经六路      邮编:744300

联系电话:0933—3321003

 

泾川县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高效开展,强化各乡(镇)人民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平凉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及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以及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的,或者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由县监察局和有关任免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举报内容经查属实且符合问责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一致、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六条 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问责:

(一)未建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和综合协调体制、工作机制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措施的;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未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体系的;未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议的;

(二)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检验检测经费及监管人员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未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确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较大损失的;

(五)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阻碍、干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和查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七条 全县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一)未依法实施食品安全有关行政许可的;

(二)未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检验检疫的;

(三)未按照规定权限报告和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

(四)未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

(五)未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

(六)未公布举报、投诉联系方式;受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后不及时依法查处的;接到不属于本单位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按照要求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处置权的部门处理的;

(七)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职责分工应由其他监管部门处理,未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的;未及时将监管中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向所在地公安机关通报的;未及时移送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对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未及时查处或查处不力的;

(八)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九)未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政府及其食品安全委员会决定事项明确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

第八条 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问责。

第三章 责任划分及追究

第九条 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食品安全负责人,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分别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直接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并区分责任:

(一)徇私枉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的,由直接承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直接分管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二)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是由主管人员批准的,由批准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三)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导致作出错误决定的,由承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四)领导不采纳承办人员正确意见,作出错误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承担直接责任;

(五)应当经过合议、审核、审批而未经合议、审核、审批作出行政行为的,由具体作出行政行为的人员承担直接责任,主管人员承担领导责任;

(六)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由参与集体讨论的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职务最高的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但持反对意见的除外;

(七)承办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八)承办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应当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九)两人以上共同作出的行为应当被追究责任的,按职责分工和所起作用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监管辖区或监管环节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追究乡镇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倒推机制。从隐患或事故产生的环节追根溯源,相应追究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问责方式和问责程序按照《甘肃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实施,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的方式。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问责实施过程中,所属单位或当事人不主动配合,阻挠干扰问责的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党纪政纪的,由县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食品安全用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解释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28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泾川县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严格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全程可追溯体系,依照《平凉市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下同),应当遵守本办法。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可全程追溯,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电子追溯系统为基础,以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为核心,实现食品从农产品市场准入和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来源可溯、流向可追、问题可查。

第四条 县政府统一负责和协调全县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配置追溯设施设备,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五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六条 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责任。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对食品安全追溯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追溯平台建设

第八条 全县在整合现有食品安全追溯资源的基础上,统一对接到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追溯信息平台)。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将各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所采集的食品安全信息录入并传输至追溯信息平台,保障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共享和公开。

  第九条 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建设包含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食品信息、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等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十条 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应将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采集的相关信息进行录入、分析和整理,以条码、二维码、自编码和追溯卡为手段,实现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和监管。

  第十一条 鼓励农产品种养殖、畜禽屠宰、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建立企业内部追溯系统,并与政府主导建立的追溯系统相对接。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追溯知识普及宣传工作,积极对食品安全追溯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各类新闻媒体等应当开展食品安全追溯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企业对食品安全追溯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人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章 追溯平台应用

  第十四条 按照先易后难、先重点后一般、分步推进的原则,区分食品品种和生产经营业态逐步推广应用食品安全追溯平台。

  第十五条 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产销对接,入市交易食用农产品应当出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机构的产地准出证明,落实“协议准入”、“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追溯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从规模化、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能够保障食品信息可追溯的企业或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向供货方索取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并将证明材料上传至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出具的产地准出证明;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三)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

  (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和标示标志;

  (五)进口食用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

  (六)村民委员会或农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和销售者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采购食品及原辅料,应当索取食品生产商(供货商)营业执照、生产(流通)许可证、质量检验报告或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进货票据等证明材料,并录入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凡出厂产品必须按批次将食品信息及流向录入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并向收货方出具“电子一票通”。

  第十八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全面应用“甘肃省乳制品企业溯源与监管系统”,并按生产批次录入上传质量检验报告,实现与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第十九条 食品批发商必须应用甘肃省食品经营电子管理系统,落实进货验收制度,负责向追溯信息平台录入供货方提供的“五证”(食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报告、供货方营业执照、流通许可证),建立进销货电子台账,销售食品时必须出具电子一票通。

  第二十条 商场超市全面应用甘肃省食品经营电子管理系统,负责网上核实相关信息和现场进货检查验收,建立电子进货台账,索取供货方出具的电子一票通。与入场经营者签订食品经营管理合同时,应将追溯系统使用要求相关条款加入合同。

  第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查验并索取有效的供货方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及购货凭证,如实记录供货方名称及联系方式、产品名称、生产批号、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并索取供货方出具的电子一票通。中型以上餐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及学校食堂必须建立电子进货台账,将食品进货信息录入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 实行集中统一配送方式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将食品信息录入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所属相关经营单位凭总部出具的电子一票通建立进货台账,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第二十三条 现场制售食品的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原辅料时应当索取相关证明材料,建立原辅料进货台账(电子一票通)和生产加工记录(包括食品名称、用料成分、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生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散装食品生产、批发企业应当按品种采取“自编码”方式,依托食品经营追溯信息平台,建立电子进销货台账。经营者采购散装食品须向供应商索取、查看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销售散装食品必须落实标牌公示制,真实标明食品名称、自编码、食品添加剂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联系电话、合格证等。

  第二十五条 鼓励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食品摊贩应用甘肃省食品经营电子管理系统,不具备应用条件的,应索取供货方出具的电子一票通,并按月装订成册,形成进货台账;供货方不能提供电子一票通的,应当索取食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供货方出具的销售票据,建立进货台账。

  第二十六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索证索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入场销售者建立并切实执行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第二十七条 商场、超市应设置食品消费查询终端,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网站应开辟查询窗口,方便社会公众查询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加强社会监督,提振消费信心。

  第二十八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食品进销货台账、日常监督、信用管理、行政处罚等信息,推行档案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管人员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采取实地检查、电子巡查和网上巡查等方式,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准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追溯过程中发现的假劣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下架、召回、退市、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将来源、召回和处理情况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有不执行规定或不报告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行为的: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28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泾川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全程可追溯,根据《平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农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是指能够追溯农产品在生产、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任何指定阶段质量状况的能力。

第三条 凡在本县从事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等相关活动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政府统一负责和协调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的宣传,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协调机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纳入县、乡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县政府建立完善并落实实施追溯管理的机构、人员,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列支足额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经费,扶持追溯示范区建设,配置追溯设施设备,建立追溯信息平台,推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支持标志标识推广,持续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的开展。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服务机制,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责任,确定专门监管人员,做好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农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其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建立县、乡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机构未完善之前由县、乡指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检测机构按职责建立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采集和传输平台,与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对接。

第六条 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等生产经营者应当做好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测等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档案,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按照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实行索证索票追溯,逐步推行电子信息追溯。优先将生猪和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纳入追溯范围,实现农产品生产和进入市场、加工企业前的收购、储存、运输等环节可追溯。支持鼓励我县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二章 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第八条 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追溯实行生产档案制度和产地准出制度。

第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采购地点、购入数量、产品批准文号、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休药期、间隔期、使用人等;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发生和防治情况;动植物屠宰、捕捞、收获日期等,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第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应当配置农产品快速检测设备,对生产的产品进行自检,出具检测证明。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委托具有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出具农产品检测证明。

第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应当由所在地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在查验生产档案记录后,凭检测合格证明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证书等质量证明材料,出具产地准出证明,产地准出证明随货同行,与流通环节实施的市场准入制度对接。               

第十二条 产地准出证明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规定格式,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包装和附加标识标志,通过标识标志查询码进行追溯。

第十四条 动物及其产品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耳标标识,进行追溯。

第三章 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环节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第十五条 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环节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实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第十六条 收购、储存和运输农产品时,必须向供货方索取产地准出证明,凭产地准出证明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收购、储存和运输。对索取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收购、储存和运输的企业和经营者,要建立进销货台账,进货台账要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数量、来源、供货商姓名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名称、数量、流向等内容,以备追溯。

第十八条 收购、储存和运输的企业和经营者,在收购、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消毒剂等物质,保持初级农产品的原始性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农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组织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开展本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

第二十条 县农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对实行产地准出证明管理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巡查。

第二十一条 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研判,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预警防范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县农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承担农产品产地追溯工作。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根据农产品生产者申报产品的种类、数量、用途等,及时派出监管人员,对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检查,了解产品生产过程中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必要时可以抽样检测。

第二十三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本区域追溯台账,详细记录准出农产品相关信息,建立基础追溯信息库。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产地准出实行报告备案制度,生产者在农产品出售前应当向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备案,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各级监管部门不得向监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从事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记录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农事操作和质量控制情况及产品销售对象,记录应保存2年(含2年)以上。

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承担农产品追溯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六条  对追溯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当事人负责召回、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28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