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中的“超裁”认定
2025-12-09 17:32
来源:
法闻天地
发布于:北京市
仲裁裁决超越仲裁协议范围,构成“超裁”,是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裁决的事由。2024年北京四中院案例指出,“超裁”指仲裁庭裁决了当事人未提请仲裁的事项,或裁决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判断时,需严格对照仲裁请求与裁决主文。若仲裁庭在认定合同无效后,主动裁决了当事人未提出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请求,可能构成超裁。但仲裁庭对合同效力、违约责任比例的认定,即使与当事人主张不同,属于裁量权范畴,一般不视为超裁。约定“一切争议”提交仲裁的宽泛条款,被视为授权范围广泛。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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